民族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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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英烈应被永远铭记!

古代人的嫡庶观念真有电视剧演的那么严重吗?

更新时间:2022-04-01 23:45:52点击:

古代确实有嫡庶之分,但电视剧演的过分夸张了。

嫡庶之分,是在古代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家庭观念,由于正妻与小妾之间存在地位差别,因此就有了嫡庶之分。

这其中,正妻以及正妻所生的子女称之为“嫡”,正妻之外的姬妾,以及其所生的子女,则称为“庶”。

而受到不少文学作品以及电视剧的影响,在人们的印象中,古代人的嫡庶观念非常强,甚至已经达到了嫡长子至高无上,而庶子则极为卑微的程度。

但实际上,古代的嫡庶之分虽说存在,但也并没有电视剧中所演绎的那么严重。

真实的情况是,庶子虽说在家庭地位上确实低于嫡子,但在家庭中同样也有不少话语权,比如也继承家业等,并且这是被古代官府所支持的,只不过电视剧可以忽略了这一点,过分夸大了嫡庶之分而已。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说说嫡子和庶子之间的区别。

正如前文所说,正妻生的儿子称为嫡生子,嫡子在承袭爵位以及继承家业上,有先天性的优势,都要比庶子所能享受的权力多。

而庶子分为好几种,这要看庶子生母的身份来定。

比如,庶子的生母是小妾,那么就叫做妾生子,如果是婢女所生,则叫婢生子,还有一种,叫做外宅子。

所谓外宅子,就是男主人养在外面的女人和孩子,这种子女,是在庶子中地位最低的。

而如果牵涉到继承财产和家业时,首先就会考虑嫡长子,如果嫡长子没了,那就从其他嫡子选择,但假如男主人没有嫡子的话怎么办呢?

那就需要从庶子中选择,不过,选择权则在正妻的手里。

换句话说,正妻要是没有子女的话,可以从小妾的子女中找出来一位继嗣,而小妾即便是再受宠,但却没有这个权力,这就是正妻和小妾之间的最大区别。

那么庶子的权力是不是和嫡子一样呢?至少在继承权上,嫡子和庶子是基本相同的,区别只是优先顺序问题而已。

比如在宋代,朝廷就明文规定了诸王以及王公贵族的后代继承标准,这其中就提到了这一点。

“诸王、公、侯等,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者,立嫡孙;无嫡孙,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宋史》

这便是自宋朝时期所制定的继承顺序以及标准,而这个标准,即便是到了明朝时期,依旧还被奉为准则,之所以当年朱元璋的嫡长子朱标死后,朱元璋立朱允炆不立朱棣,也是因此而来。

按照上述标准,朱标是嫡长子,他死了那么朱元璋就要首先考虑嫡孙,而朱允炆在当时并非是嫡孙,不过朱元璋耍了个手段,将朱允炆的生母升级为朱标的嫡妻,这样一来,朱允炆的身份就变成了嫡孙,因此,立他也就合乎礼法。

至于朱棣,他的身份是庶子,除非是朱标没有后人才会轮到他,所以,即便是他再有能力,但按流程来讲,朱元璋是不会册立他的。

而回归问题本身,从上述的继承标准和顺序来看,虽说庶子排的稍微靠后了点,但最起码还在队列当中,也就是说庶子是拥有爵位或者财产的继承权的。

并且,庶子的继承权,在古代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宋代有本书叫做《名公书判清明集》,该书中记载了不少很特殊的案子,其中,有一卷全部都是关于嫡庶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里面就记载了一个保护庶子继承权的案例。

说当时的潭州有个老太太,是这家的正室夫人,但她没有儿子,并且,在丈夫死后,丈夫的小妾十分凶悍,仗着自己有儿子,不仅霸占了家产,还将正室夫人赶出了家门。

而这正室夫人自然不愿意了,于是就多番告官,最终告到了顺天府。

正室夫人的诉求,是想要回家产,并且剥夺掉小妾儿子的继承权,而经过顺天府官员的走访调查后,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

判除那个正室夫人获得家产,同时也惩治了那个作恶的小妾,但是,对于正室夫人想剥夺小妾儿子继承权这个诉求,官员们选择了拒绝。

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庶子的继承权在当时有法律保护,宋朝在当时也讲究嫡庶平权,因此,官员们判决的也没有错。

而这就意味着,将来要是那个正室夫人去世了,那么家产依旧会被庶子继承。

这就是宋代嫡庶之分的真实情况,即庶子和嫡子在一个家庭中,均拥有相应的权力,只要符合礼制,那么官府和法律都是支持的。

而在不少电视剧中,却演绎出了与之完全不同的概念,比如那部以宋朝为背景的电视剧《知否》中,嫡庶之分就十分严重,甚至到了庶子根本没有任何地位和权力的程度。

而这明显是脱离历史的,不过这也能够理解,毕竟电视剧是为了收视率,因此用夸大双方的区别,来增加双方的矛盾,并服务于剧情,倒也无可厚非。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所说的庶子,仅包括那些养在家里的儿子,若是像前文所说的外宅子,那就谈不上什么继承权和地位了。

为什么呢?因为外宅子历来是地位最低的,也是不被家族所承认的。

举个例子,当年范仲淹在当上邠州知州后,曾在邠州办义庄救济自己的族人,而他救济时就定了个标准,即外宅子不属于族人范围,因此也就不能享受救济。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正式聘纳的妻妾所生的儿子,才算是族人,才可以享受救济。

要知道,范仲淹当时已经是官员,他的这种做法,必然是因为约定俗成的习俗或者习惯才去做的,由此就可以说明,外宅子不受重视这种观念,在当时已经普遍存在。

单是一个救济,就把外宅子排除在外,要是涉及到继承家产这种重要的事情,那么外宅子就更没有任何权利了。

那么,有没有外宅子继承家业的情况呢?有,但需要一个重要的东西,那就是遗嘱。

只要外宅子的父亲临终前立有遗嘱,并且这份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外宅子也是可以继承一部分家业的。

同样是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现成的例子,说当时苏州有个富翁,年轻时和自己的婢女生了一个孩子,但因为不被正室所接受,因此这个婢女带着孩子就离开了这个家。

等到富翁临终前,想到自己有个儿子漂泊在外,就在遗嘱中给这个儿子留了一部分遗产,但是,正室夫人不乐意,所以,那个婢女就带着儿子打官司到了官府。

最终,这家的大儿子,也就是富翁的嫡子可怜自己同父异母的弟弟,于是就拿出了父亲的遗嘱,而官府根据遗嘱,也就支持了那个婢女之子能分到一部分家产的诉求。

这起案例之所以外宅子能胜诉,关键就在于那份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的话,那么就是说破天,他也没有可能会继承一部分家产。

而这也只是个例,普遍的情况是外宅子地位低下,尤其是涉及到爵位或者大量家产的情况下,除非是极特殊情况,否则基本不再考虑范围之内的。

所以,同样从性质上来讲都是庶子,但外宅子这个庶子,明显就低于那些养在家里的庶子。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家人没有一个儿子,既没有嫡子也没有庶子,但受古代无后为大的思想影响,就会过继或者收养一个儿子,这种继子的继承权又是怎么划分的呢?

继子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立继子,另一种叫做命继子。

什么区别呢?所谓立继子,是指这家夫妻,在生前收养的儿子就叫做立继子,而命继子,则是指这家夫妻生前来不及收养便去世,在其死后,由官府或者家族指定了一个儿子,就称之为命继子。

不管是立继子还是命继子,从法理上来讲,他们都拥有完整的继承权。

但是,这要建立在这家夫妻没有女儿的前提下,如果有亲生女儿的话,那就需要把女儿也纳入继承范围。

南宋时,杭州有个郑员外,郑员外有两个亲生闺女,但没有儿子,因此就收养了一个继子,到郑院外去世时,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说明要把家产的五分之二分别留给两个女儿。

而剩下的五分之三,则留给那个继子。

按理说,这种分配方式还是挺不错的,继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却能分到家产的大头,并且,那两个亲生闺女对此也没什么意见。

但是,那个继子不服气,觉得自己亏了,他身为郑院外的儿子,理应继承全部家产才对。

因此,这个继子就打官司到衙门,而衙门的官员一看,差点没气疯了,大骂了那个继子一顿,将他赶回了家。

为什么呢?因为按照宋朝时的律法,女儿也是有继承权的,像郑员外这种情况,如果严格按照律法执行的话,那么大头必须分给他的两个女儿,继子只能分很少一部分。

所以,官员就骂那个继子,说要是官司真打起来,那你五分之三都得不到,所以你要知足,赶紧闭嘴回家。

通过这个案例就能看出三点,第一是宋朝的法律相对来说确实比较健全,第二就是当时已经出现了保护女性权益的律法,第三就是女儿也有继承权。

而说了上述这些实实在在的案例,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古代确实存在有嫡庶之分不假,但是并没有像电视剧所演绎的那么严重,尤其是在承袭爵位或者继承家产这方面,庶子同样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力,只不过优先程度要低于嫡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