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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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英烈应被永远铭记!

拨乱反正,先从最高人民法院抓起

更新时间:2021-07-14 22:51:28点击:

谢觉哉同志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带领工作助手深入全国各地调查研究。他先后召集华北、东北的法官们进行座谈,了解当时的法制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和应采取的对策。他还到湖南等地进行调查研究,找基层干部谈话,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呼声。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他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制系统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几乎比他原来了解到的情况还要严重得多,历经千辛万苦刚刚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法制秩序遭到了很大的损失。谢觉哉同志忧心如焚,他决心先从法院系统自身抓起。本来,1954年宪法已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那时法院已经逐步走向正规、依法办案了。党的“八大”强调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沈钧儒、董必武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又制定了一些章程,使法院工作有规可循。但是,共产风、浮夸风和“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口号冲击着法院的工作秩序,许多正常的法律程序被一些人看成是旧法进行批判,掀起所谓批判“旧法”的浪潮。在这以后,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高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了,法院的工作实际上被取消。公、检、法本是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法制系统,一批判,出现了许多不正确的口号,如“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等等,放弃了公、检、法各司其职的工作规则。有的地方甚至实行检察长、公安局长或法院院长,检察员、公安人员或审判员可以互相代替的所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工作体制。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由一人一包到底,根本谈不上互相制约,更谈不上独立审判。如此怎能不出现冤案?法院正常的审批制度被批判了,代之用搞群众运动的方法办案,结果使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无权行使”的原则,不能严格地得到贯彻执行。有的地方把案件交给行政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工作队去办,事后,写成判决书,送法院盖个章,办个手续就算完事,因而办案质量大大下降,错案增多。在审判作风上,不少审判人员不严守“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的准则;有的事实不清就草率定案,不敢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办案原则。不少审判人员产生了“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左”的思想情绪,放弃了中央规定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死刑案件必须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时,不少地方却用电报请示报批,案情一般都叙述得非常简单,因而有问题也很难发现。但在当时那种“左”的错误思潮影响下,有的同志明知不妥,也不敢提出异议。谢觉哉同志当时面临的最大任务,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尽快解决1958年前后由于“左”的影响给司法工作和法院工作带来的严重困难,并尽快恢复国家的法制秩序。谢觉哉同志经过调查研究,首先在法院系统召开会议,统一对目前形势的看法,着力提高法院系统普遍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等错误作法。他强调必须统一认识,端正院风,最高人民法院要带头。他从理论上分析了近年来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他严肃地指出:政法机关是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社会上出现错误认识的时候,也必然影响到政法机关。他说,按照列宁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建设要有一个基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基础还没具备的条件下,急急忙忙地“共产化”,就会化出许多毛病来。他还指出:任何统治阶级总是要用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被统治阶级,来维护社会秩序。在今天,法律是束缚阶级敌人,维持社会治安的。同时,执法人员也必须受到法律和法规的自律和约束,约束你很好地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约束你自己不违法乱纪。他强调指出:“办案总要有个框框,所谓依法办事,比如刑事方面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事方面有婚姻法;法律程序和审判制度方面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等。这些框框总结了多年来对敌斗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审判工作的许多经验,尽管其中有些由于情况的变化,有所变动,但有许多今天看来是非常良好的经验,是我们审判人员实事求是的准则。近年来有些审判人员也把它丢到脑后,忘记了,这是不应该的。”他还强调,“不仅现在要法,将来到共产主义也要法。有了法总是有个规则,使人有个遵守,不叫法,叫纪律也可以吧。”谢觉哉同志严肃地指出了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他指出:某些人借口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有意或无意摆脱党的正确领导;而有些人却把独立审判与对党闹独立性混为一谈,出现“以党委代替司法”、“党委说了算”等错误倾向。谢觉哉同志强调指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正是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完成党和国家交待的任务,这也是党所希望和要求的。”因此,从根本上说,独立审判不是与党闹独立,各级党委对法院工作可以领导,有些案件党委也可以讨论,但不能代替法院的独立审判性。司法工作者有权利依照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不同意党委的意见,更不能毫无原则地附和党委的错误意见。谢觉哉同志明确指出:“凡是法律上的规定,别人不懂,我们要懂;别人不讲,我们要讲!”他严肃地批评了有的地方把审判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工作组或其他行政部门,法院只在裁决文书上盖章的现象,他气愤地指出:“这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是违背的,这是绝对不允许的。”